生效日期:2026 年 4 月 20 日|最近修订:2026 年 7 月 1 日
欢迎使用 joyso.app(以下简称「本网站」或「就速台北」),由星际互联数位科技有限公司(统一编号 82852864,以下简称「本公司」)经营。使用本网站之服务,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使用政策(以下简称「本政策」)。本政策依中华民国法律订定,请您务必详阅。
一、用户保证
您声明并保证:
- 您已年满 18 岁或为依法设立之法人;
- 您已完成本公司要求之实名 OTP 及 KYC(Know Your Customer)身分验证,提交之证件、影像与数据均为您本人真实所有,无冒用、借用、代办或使用他人身分;
- 您为一人一帐号使用;如需多帐号(企业子帐户、测试帐户等)请另行联系客服;
- 您使用服务之目的合法,且不会违反中华民国及国际法律、善良风俗。
二、禁止用途(违者立即停机不退款)
本公司基于反诈欺、反洗钱、保护其他用户及遵守中华民国法令之立场,严格禁止以本公司服务从事下列活动:
- 点数卡储值类:游戏点数、商品礼券、礼物卡、外汇点数储值等。(本公司反诈欺/反洗钱风控政策禁止:此类流量高度关联诈骗赃款变现,非指用户从事该行为本身违法)
- 银行与金融交易:网络银行登录、第三方支付、证券下单、期货、加密货币交易所操作等。(本公司风控政策禁止,非指用户操作自己账户本身违法;惟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经营国内外汇兑或收受储值款项者,另涉《银行法》第 29 条、第 125 条及《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》第 5 条、第 46 条刑责)
- 政府或公部门网站:健保、税务、户政、报关、劳保、监理等政府系统之登录或代操。(本公司风控政策禁止,非指本人登录自己账户本身违法;惟冒用他人身分登录或代操他人账户者,另涉《刑法》伪造文书及妨害电脑使用罪章)
- 虚实名不符:冒用他人身分、代办他人注册、使用虚假 KYC 数据、以人头帐户规避验证。(涉犯《刑法》第 210 条伪造私文书罪、第 216 条行使伪造私文书罪、第 339 条诈欺罪)
- 诈欺、一页式广告、假购物、投资诈骗:诈骗网站、钓鱼站、假客服、假投资、假交友、虚假电商等。(涉犯《刑法》第 339 条诈欺罪、第 339-4 条加重诈欺罪,及《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》相关规定)
- 儿少性剥削素材:散布、保存、传输任何儿少性剥削、儿少色情内容。(违反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》,本公司将依法立即通报并配合侦查机关)
- 妨害电脑使用:DDoS 攻击、端口扫描、漏洞扫描、密码暴力破解、入侵第三方系统等。(违反《刑法》第 358 至第 363 条妨害电脑使用罪)
- 侵害知识产权:未经授权散布盗版软件、影音、电子书、盗版串流服务。(涉犯《著作权法》;如同时冒用他人商标标识,另涉《商标法》)
- 大量垃圾邮件:未经收件人同意之群发行销邮件、钓鱼信、假冒网域寄件。(钓鱼信、假冒网域寄件涉犯《刑法》诈欺、伪造文书罪;未经同意之群发行销则为本公司风控政策所禁止)
- 其他违反中华民国法律或国际法令之用途。
如违反上述任一条款,本公司有权立即停机、终止服务、没收剩余储值,并依法配合侦查机关之调查。
三、反诈骗技术管制(高风险目的地出口分流)
有鉴于台湾近年诈欺案件频繁,且诈欺集团普遍寻求「台湾住宅 IP」以规避金融机构与电商平台之风险控管,本公司除前章禁止用途之条款约束外,另对经本公司识别并纳入管制之高风险目的地采行出口分流:连往该等目的地之连线仍可正常建立与使用,惟不以您所配发之台湾住宅/固定 IP 作为对外出口,对方系统所见之来源 IP 并非您所配发之家宽住宅/固定 IP。该等分流出口位址之 ASN 注册名称未必为台湾业者(名称可能含其他国别代码),惟出口线路与机房均位于台湾境内,您的流量并未离开台湾;且本公司全部对外出口位址(含分流出口)之 IP 类别均为住宅(residential)段,非数据中心(datacenter)段,故分流不会使您的连线被平台辨识为机房来源。如需确认特定出口位址之属性,可洽本公司客服查询。此为技术上之实际配置,并非仅以条款规范。管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
- 银行与金融服务:网络银行、第三方支付、证券下单系统。
- 加密货币与虚拟资产交易所:各类数位资产交易平台之网站与 API。
- 电商与购物平台:主要购物平台之全站流量,含前台浏览、卖家/商家后台、交易与金流页面。
- 政府与公部门系统:健保、税务、户政、报关、劳保、监理等线上系统。
- 点数卡与礼券储值:游戏点数、商品礼券、礼物卡等储值通道。
管制清单与判定规则得依风险情势随时调整,本公司不公开完整清单;目的地未列入管制者,不表示本公司允许该等用途,仍受前章禁止用途之拘束。用户不得以代理服务器、VPN、隧道、替代网域或其他方式规避本项分流,违者依前章规定处理。
本项分流为本服务之基础设计,适用于全体用户。若您的业务必须以家宽住宅 IP 存取上述类别,请于购买前确认本服务是否符合您的需求;连往上述类别之连线未使用家宽住宅 IP,属本服务之预期设计,不构成「退款政策」所称之服务不可用情事。
四、资源使用上限(防止影响其他用户)
- CPU:持续满载时间不得超过 5 分钟,2 小时内平均使用率不得超过 50%(高 CPU 项目方案除外)。
- 网络:不得超过分配带宽;conntrack 会话数不得超过 50,000;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机房其他用户之连接品质。
- 邮件:本公司缺省封锁 port 25;若需寄送电子邮件请事前申请并提供用途说明,每小时发信上限 100 封。
- 磁盘 I/O:2 小时内平均不得超过 80 IOPS,10 分钟内平均磁盘写入不得超过 300 MB/s。
本公司保留在您违反上述使用上限时,采取限速、暂停或终止服务之权利。
五、服务暂停与终止进程
- 初犯:本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或工单通知您,请于 24 小时内回应改善;逾期未回应者暂停服务。
- 第二次违规:立即暂停服务,须联系本公司并提出改善计划方得复用。
- 第三次违规或情节重大:立即终止帐号并没收剩余储值,不另行通知亦不退款。
若违规情节涉及禁止用途第 4、5、6、7 款(诈欺、儿少、电脑犯罪等),本公司得不经前述进程,直接立即终止并报警处理。
六、数据保留
- 通联纪录、服务器 log、登录纪录:保留至少 6 个月,并依主管机关与侦查机关依法提出之要求提供。
- KYC 验证结果、交易纪录:保留 7 年(《洗钱防制法》第 8 条、第 10 条所定最低保存期限为 5 年,本公司采较严格之保存标准)。
- 广告与行销纪录:依本公司政策保留 5 年。
- 帐务与发票数据:会计凭证保留 5 年、会计帐簿及财务报表保留 10 年(《商业会计法》第 38 条),并依《税捐稽征法》相关规定办理。
七、退款政策
依《消费者保护法》第 19 条及《通讯交易解除权合理例外情事适用准则》第 2 条第 5 款规定,在线非实体商品之数位服务「一经提供即为完成之在线服务」,服务一经开通后不适用 7 天鉴赏期。退款条款如下:
- 退款仅限于无法连线或无法使用等客观服务不可用情况。IP 品质、共享带宽、中国方向连线品质、平台主观判断或未达预期,均不作为退款理由。
- 家宽产品为住宅宽带、与一般住宅用户共用同一网路;共享方案不保证带宽、不保证中国方向连线品质。
- 本公司单方面停机且非因用户违规所致者,依剩余服务期间按比例退款。
- 已没收之储值(因违规终止)不予退还。
- 未通过实名验证(KYC)者不予退款;KYC 审核结果由第三方验证服务商判定。
退款以原付款方式办理,实际入帐时间依金流业者而定。
八、滥用情事通报与罚则
如本公司收到第三方(包含但不限于 IP 声誉机构、CDN、电信业者、执法机关)之合理滥用通报,本公司得暂停相关服务并展开调查;您须于 24 小时内回复说明。经查证属实者,本公司得:
- 立即终止服务且不退款;
- 依第三方求偿金额、实际损害及本公司处理成本,请求损害赔偿;
- 配合侦查机关提供必要之用户数据。
九、侦查机关配合
本公司配合检察官及司法警察机关依法进行之侦办。于收受合法之搜索票、调取票、扣押裁定或其他依法核发之令状或公文时,本公司将依《刑事诉讼法》第 133 条、第 133 条之 1、第 133 条之 2 等相关法令,于该令状或公文所载之范围与必要限度内提供相关纪录;逾越法定范围或未载明法令依据者,本公司得请求释明后再行处理。
本公司未依《电信管理法》办理电信事业登记,亦非该法所称之电信事业或设置公众电信网路者,故不适用《电信管理法》第 9 条、《通讯保障及监察法》第 14 条之 1 及《第二类电信事业管理规则》所定电信事业之通信纪录保存与调取协助义务;本公司各类纪录之保存期间如本政策及隐私政策所载,系本公司自主决定。受理调取请求时,本公司仍将依前述刑事诉讼法所定程序,于合法令状所载范围内配合提供。
十、服务可用性与免责
本公司尽力维持服务可用率 99% 以上,但不保证服务不中断或无错误。以下情形不可归责于本公司:
- 不可抗力(天灾、地震、战争、政府命令等);
- 第三方网络、机房、上游供应商之中断或异常;
- 用户自身设置错误、弱密码遭攻破;
- 用户违反本政策而遭本公司或第三方中断服务。
十一、责任上限
除因本公司故意或重大过失外,本公司对任何使用本服务所致之直接、间接、附随或衍生损害(包含营业中断、数据遗失、预期利益损失等)之赔偿责任,以用户实际支付予本公司之最近一个月服务费用为上限。
十二、准据法与管辖法院
本政策之解释与适用,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;如有争议,双方同意以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。
十三、政策修订
本政策得由本公司随时修订,修订后版本将于本网站公告生效。继续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同意修订后之条款。
星际互联数位科技有限公司 敬启|2026-04-20